婚后不久丈夫去世公婆起诉返还彩礼 法院终审判决无需退还
2023年,沈某的丈夫胡某在登山时意外坠亡。一个月后,沈某生下了孩子。然而,在抚养幼儿过程中,沈某被前公婆胡大某、肖某起诉,要求退还8.9万元彩礼。2024年12月7日,一审法院判令沈某酌情返还彩礼2万元。沈某不服,提起上诉。2025年1月24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8.9万元彩礼不用退还。这一案例作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公开发布,引发了广泛讨论。
胡某父母主要以沈某未与胡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要求返还彩礼。但法庭认为,二人于2022年5月订婚,2023年1月按照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同年8月沈某生育一女,足以证明沈某和胡某事实上已长期共同生活,符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况。此外,胡某父母并未提出有力证据证明沈某对于双方未办结婚登记存在过错。
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王颖异解释,作出此判决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指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沈某在丈夫去世后选择把孩子生下来,为胡某留下后代,从情理上是对男方家庭有利的。考虑到沈某新婚丧夫且有幼女需要抚养,其作为妇女的合法权益理应予以保护,故法院终审判决驳回胡大某、肖某的诉讼请求,沈某无须退还彩礼。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王艳表示,彩礼问题引人关注,但并非所有案件都应判决返还,应结合具体个案情况,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来裁判。提倡移风易俗,反对天价彩礼,但在司法实践中也要尊重传统婚嫁习俗和社会现实。本案中,胡大某、肖某支付给沈某的彩礼金额符合当地的社会生活实际,并不属于“天价彩礼”。胡某家庭较为殷实,也不存在因支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判决全额或部分返还彩礼要综合考虑双方是否共同生活,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女方的嫁妆情况、是否育有子女等多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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